小河泥鳅 发表于 2007-12-13 08:19:15

[转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收回承包地只有两种原因。1、法定收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作为城市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如果他们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对原集体组织内部因人口增加而无地可种、又不能享受国家社会保障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2、自愿交回。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交回承包地必须在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方以承包人连续弃耕、撂荒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可以请求返还承包地,但属于承包方弃、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北方鹰狼 发表于 2008-1-13 20: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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