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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拳”加大“五常大米”品牌保护(记者问答有关部门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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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1:2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提升黑龙江绿色食品品牌形象,加大对“五常大米”品牌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部门职能和法定职责,省工商局将有关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网络平台售假等行为列为整治重点,并通过部门协同共治 、线上线下齐管、省内省外联动,打出专项整治假冒“五常大米”的“组合拳”。就此本报记者专题采访了省工商局局长张显丰。   记者: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具体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看,假冒“五常大米”,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所有人因对其会员的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如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五常大米协会没有对“五常大米”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五常大米”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五常大米”商标印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商标印制单位印制“五常大米”商标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有不相同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发生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如果有上述行为的,依据《广告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记者:工商部门对网上销售“五常大米”的行为有哪些监管内容,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五常大米”的监管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存在销售假冒“五常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若平台未采取相应措施将被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销售假冒“五常大米”违法行为时,交易平台经营者隐瞒平台内涉嫌违法行为人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网店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核发证明网店经营者真实合法的标记并加载在其网店醒目位置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中,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中,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违法主体除了行政处罚外,同时还进行信用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主要是对违法主体的登记信息、年报信息和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依据《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的规定,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上述措施外,还可采取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重新审核;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对失信企业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曲静)
转自:http://www.chinagrain.cn/dami/2015/11/14/2015111492750710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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