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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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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0 17:41: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家庭成员之一死亡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只有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列亡才有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可分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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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18:04:54 | 只看该作者
1、一般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家庭承包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它强调的是福利和保障。如果允许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权益。家庭承包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作物的种植、收益有季节性和阶段性,不允许继承不会损害承包人长期利益。2、林地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林地承包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的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会损害承包方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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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0 18:12:56 | 只看该作者
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果承包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之外的方式承包了这些土地,那么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对荒地的治理,充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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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03:25: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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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6:41: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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