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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服务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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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0:4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根据该《办法》,围绕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哈尔滨市的社区将被建设成为设施功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环境舒适优美、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公众参与广泛、居民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加大建设力度完善社区服务网络

     《办法》明确,加大建设力度,基本建起以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社区服务工作站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设施资源,力争实现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益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按照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社区管理完善十项制度社区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

     《办法》明确,十项社区基本工作制度将被建立健全:社区成员走访制度;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制度;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民主监督评议制度;“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民意测评制度;社区工作考核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同时,政府公共服务将被强化。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将设立标准化服务大厅,按照“廉洁、高效、公开”原则,面向街道(乡镇)居民,办理全方位公共服务事项。在社区服务工作站开办“一站式”服务窗口,将政府部门的延伸职能统一纳入其中,按照“一窗多能、简便快捷”的要求,健全完善办事制度,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就业保障、救助援助、卫生计生、文教科普、警务安保、物业环卫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提升社区便民服务,规范发展便民网点和商业服务设施;重点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服务;鼓励发展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站、残障人员矫正所等特色服务;普遍发展社区家政、商品配送、委托代理等现代服务;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农村社区建设 “十二五”规划期内全面开展

     根据《办法》,农村社区将按照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村民社区化的发展方向,制定落实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纲要。将形成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农业(畜牧)技术推广中心、供销服务中心为骨干,农村社区(村)服务站和专业(供销)合作社为基础,政府职能部门及延伸机构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10年底,全市50%的村将启动农村社区建设。启动社区建设的村将以推进“两站”(便民服务站、卫生服务站)、“两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一广场”(室外活动广场)为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建成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站和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就业社保、社会救助、科技普及推广、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和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等公共服务将向农村社区延伸。
我们以一种社会责任做网、我们有优秀的团队、我们肩负公益五常的使命。(这里找我
沙发
客人  发表于 2010-9-25 07:45:44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社区管理体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社区工作人员招募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各部门职能纳入社区工作站

  根据《办法》,社区实行“一居(居委会)一站”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协管员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不变,由主管部门核拨监管,街道(乡镇)协助落实。社区服务工作站内一般设办事大厅、警务室、物业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医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小学生看护室等设施。

  每百户配建至少20平米公益用房

  《办法》明确,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设施资源,力争实现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文化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可以分设。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设和投入运转。

  社区公益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按照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办法》明确,新建居住区或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规定,以每百户不少于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竣工后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区、县(市)政府凭移交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确定社区公益用房的建设位置和面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监督。社区公益用房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代表参与社会评审和验收。

  不移交公益用房小区不得评审

  根据《办法》,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手续的,不得受理评审申请和组织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给予处罚。对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出租、出卖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县(市)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

  根据《办法》,社区将建立健全十项基本工作制度:社区成员走访制度;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制度;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民主监督评议制度;“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民意测评制度;社区工作考核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街道、社区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执法、执罚的事项,通过授权、派驻、联合等方式,推进执法权向街道、社区延伸。

  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办法》明确,除特殊规定外,哈尔滨市将尽可能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选聘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优先录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证书的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研究建立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和社区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形成社区工作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社区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及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人员,及时调整或依法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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