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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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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  发表于 2011-3-6 10:30:37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大都市发展需要,巩固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会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群众自我教育、管理、活动的平台,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 要紧紧围绕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强化管理、改善民生为重心,加强基层组织,创新体制机制,把社区建设成为设施功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环境舒适优美、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公众参与广泛、居民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区、县(市)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主要领导对区域内社区建设工作负全责。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实施本地区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着力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抓好本辖区社区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是社区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对社区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完善街区组织协调机制,全力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社区发展基层民主,强化社区管理,搞好社区服务。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事务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紧密结合,推广党组织建在社区,支部建在楼宇、庭院,党小组建在楼道的组建模式;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一人兼任;社区党组织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重点负责社区党务和勤政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区、县(市)政府决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委会提出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工作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服务工作站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主要承办政府职能部门移交到街道(乡镇)管理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一名街道(乡镇)副职兼任。原由街道(乡镇)承担的公共事项,连同相关人、财、物,整合到服务中心管理。

  社区实行“一居(居委会)一站”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协管员统一整合到社区服务工作站,站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费渠道不变,由主管部门核拨监管,街道(乡镇)协助落实。社区服务工作站内一般设办事大厅、警务室、物业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医务室、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小学生看护室等设施。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由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主管部门要与街道、社区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和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采取新建、翻修、扩建、置换、划转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大建设力度,基本建起以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社区服务工作站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原有公用设施资源,力争实现办公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文化中心和体育活动场所可以分设。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建设和投入运转。

  社区公益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按照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或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规定,以每百户不少于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竣工后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区、县(市)政府凭移交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确定社区公益用房的建设位置和面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后的管理监督。社区公益用房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代表参与社会评审和验收。

  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移交手续的,不得受理评审申请和组织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给予处罚。

  对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出租、出卖或挪作他用的,由区、县(市)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老旧住宅区社区公益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主城区以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依托自身财力解决。

  政府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现有闲置的锅炉房,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无偿提供给社区作为公益用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区政府认定并落实移交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房产和内部文化、体育设施无偿、低偿提供给社区使用,产生的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对老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社区公益用房实行特事特办。经市民政部门确认并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联合审定,房屋验收合格的,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减免相关费用。

  老城区现有社区公益用房无法集中设置的,在保证标准前提下,可灵活设置公益用房,由街道组织设立社区中心服务站和相应活动场所,辐射周边社区居民。

  第十四条 社区公益用房的日常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其权属和数量、面积、用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造册,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其维修、管护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十项社区基本工作制度:社区成员走访制度;社区党务和居务公开制度;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民主监督评议制度;“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度;民意测评制度;社区工作考核制度;民情日记制度;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执法、执罚的事项,通过授权、派驻、联合等方式,推进执法权向街道、社区延伸。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确需依托其办理的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提供经费及政策指导,并经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落实。凡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等事项,须有相关法律、政策依据。驻社区单位应配合、支持所在社区的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由区、县(市)政府负总责,日常管理由街道(乡镇)负责。科学划分物业管理事权;规范物业费标准,散住居民区垃圾收费并入物业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新建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老城区住宅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实行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使用“四公开”。同时建立物业信用保证金制度,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由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纳入专户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行基本物业管理。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负责卫生保洁、安全防范、公用设施维修等管理服务,管理人员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其他服务人员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方式解决。基本物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涉及入户服务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物业服务站与居民协商,按成本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站日常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站。基本物业开展后,资金确有不足的,市、区两级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整治和美化社区环境。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具体落实。拆除社区内违章建筑,清除垃圾死角,硬化绿化庭院空地,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污染综合治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日常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维修由物业企业、社区物业服务站及驻社区单位负责,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与收入挂钩。城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督促检查,市和区、县(市)建立巡查、通报制度,与年终评比考核工作挂钩。

  第二十条 强化社区治安防范。创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纳入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健全完善社区警务室,试行社区民警通过参与选举兼任或挂职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组织协调社区各类安保人员,分片负责,做好巡查、防范工作。组建出租房管理站,与警务室合署办公,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物防、技防设施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居民区推行封闭式管理;散住居民区安装监控设备,覆盖到全部公共部位。及时维修破损的居民楼防盗门、声控灯、监控设备、健身器材等设施,保持设备完好运行。围绕法律进社区,开展帮教转化和隐患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搞好综治维稳工作,促进社区平安和谐。

  第五章 社区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在街道(乡镇)综合(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设立标准化服务大厅,按照“廉洁、高效、公开”原则,面向街道(乡镇)居民,办理全方位公共服务事项。在社区服务工作站开办“一站式”服务窗口,将政府部门的延伸职能统一纳入其中,按照“一窗多能、简便快捷”的要求,健全完善办事制度,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就业保障、救助援助、卫生计生、文教科普、警务安保、物业环卫和流动人口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升社区便民服务。深入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规范发展便民网点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社区;重点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服务;鼓励发展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站、残障人员矫正所等特色服务;普遍发展社区家政、商品配送、委托代理等现代服务;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按照定标、低价、显效、可控的原则,对专项服务实行项目化管理;将不适宜直接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外包、公开招标等形式,转给专业化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培育和打造特色社区品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办公自动化,构建连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服务平台;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化运作”方式,整合各类信息系统和服务资源,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智能呼叫中心,为社区群众提供快速救援和多元化社会服务;切实做好社区基本情况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社区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推进社区工作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除特殊规定外,尽可能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选聘社区服务工作站人员。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优先录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证书的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研究建立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着眼于管理社会事务、协调社区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定期分类组织培训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培训社区党务工作者,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社区居委会成员,有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培训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二十七条 规范社区工作人员收入。逐步提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和社区聘用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完善其他社会保险。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形成社区工作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街道(乡镇)指导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及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人员,及时调整或依法罢免。

  第二十九条 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和社区社会组织。鼓励专业人员投身社区专项服务工作,提倡公职人员参加社区义务服务;健全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提高社区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化程度。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其发挥优势、加快发展。

  第七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将社区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重点研究社区建设发展规划,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工作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社区建设实行专项目标管理。社区组织建设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勤政廉政建设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由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水务部门负责;社区环境卫生由城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社区治安由公安、维稳、综治、司法部门负责;社区服务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由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文化由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社区共建由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将社区建设和管理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制,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列入财政预算。

  区、县(市)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市级专项资金适当增加对财力相对薄弱区、县(市)的专项补助和转移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社区承办的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向社区支付工作经费。

  街道、社区代办、协收个人房屋租赁税所发生的费用,区、县(市)政府按从高、从优的原则给予补贴。

  社区公益用房供热费、供排水费、煤气费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供热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城区(暂不含阿城区)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县(市)及阿城区由本级政府承担。

  第三十三条 开展“星级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全市每两年命名一批“星级和谐社区”。被评为四星、五星级和谐社区的,由市分别给予15000元、20000元奖励;被评为一星、二星、三星级和谐社区的,由区、县(市)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对辖区内创建“星级和谐社区”低于60%的街道(乡镇)党政负责人,由区、县(市)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届达不到“星级和谐社区”标准的社区,对其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对其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区、县(市)延伸组织“星级楼院”创建活动。

  第三十四条 健全经费管理审计制度。社区建设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拨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区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对政府投入经费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专项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五条 按照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村民社区化的发展方向和逐步推开的要求,制定落实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纲要。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努力形成以农村社区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农业(畜牧)技术推广中心、供销服务中心为骨干,农村社区(村)服务站和专业(供销)合作社为基础,政府职能部门及延伸机构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到2010年底,全市50%的村启动农村社区建设,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全面开展。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组建公共服务中心,开展“一站式”服务。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农业(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供销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管理。启动社区建设的村要以推进“两站”(便民服务站、卫生服务站)、“两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一广场”(室外活动广场)为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建成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站和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

  第三十七条 推进就业社保、社会救助、科技普及推广、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和人口计生、公安司法等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行政务代理服务,由农村社区服务站及代办员为村民代办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功能,开展农村志愿服务和农民互助活动,扶持发展农村社区商业服务,构筑起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志愿服务、农民互助服务、市场化经营服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开展“清洁、治理、绿化家园”行动,整治农村社区环境。各乡(镇)设置垃圾箱,农村社区设置垃圾点,推行“两清、两建、一送”(清垃圾粪便、清街道庭院,整建院墙栅栏、整建厕所圈舍,送农肥下乡)制度。教育引导村民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美化环境,推广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屯、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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