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新的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事故如何赔偿,仍然局限在过去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理解上,仍然是认为“以责论处”,不知道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上述规定说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强制保险限额内的部分,,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应当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或者是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也不是机动车方一点不负赔偿责任,只是减轻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还说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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