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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对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国超    时间: 2008-12-26 15:43
标题: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对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地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狠刹领导干部丧事大操大办的歪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坚持党性原则,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地有关办理丧事的规定,带头移风易俗,破除迷信,一切从简。
    2、领导干部操办配偶、直系亲属的丧事,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说明时间、地点、形式、参与人数、车辆、招待等情况。县(处)级正职以上干部向地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副处级和科级干部向所在单位的纪委(纪检组)报告,节假日期间事后补报。
    3、领导干部操办丧事,不准以各种方式向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通知,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借机敛财,不准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4、领导干部在操办丧事出殡时,从太平间到殡仪馆(或墓地),丧主用车小汽车要控制在6台之内,其他人员一律换乘由丧主或单位另行安排的中客车或大客车。不准乘坐自带的小汽车,不准使用警车开道。使用公车的要向所在单位交费,交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5、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规定(试行)》,提倡不摆酒席,确需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桌之内。
    6、因公牺牲的英模、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丧事用车,可适当放宽。
    7、领导干部操办丧事违反上述规定,超规模置办酒席的,每超一桌收缴违纪款200元;超规模使用车辆的,按照省政府〔1998〕20号令《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予以罚款,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8、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认真履行监督和查处的责任;文明办、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省、地有关殉葬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领导干部文明简朴办丧事的自觉性。公安交警部门除积极配合集中检查外,还要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9、本办法适用于地级、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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