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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五常市政协主席:李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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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0:3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

五常市政协主席:李纪言

 

按照市委中心组学习的统一安排,我专题发言的题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

  大家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 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制度构成了我国最基本的三项政治制度,而作为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建立的,并经中央几代领导集体的共同努力探索和实践而日臻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价值理念的层面为人民政协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南,为人民政协履行三项职能提供了机遇,为广大政协委员施展才干、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为政协工作探索新思路、开拓新局面提供了条件。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协履行三项职能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这种地位的形成是我们国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下面我想就三个方面问题和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我和大家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大家都知道政协的三项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这三项职能是在三个历史阶段,三个不同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在人民政协1949年成立之初只有“政治协商”一项职能,并不具有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其中参政议政职能确定的最晚,是19943月由李瑞环主席提出经中央研究确定的。关于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确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早在19564月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真正对民主监督进行认真研究是李先念主席在五届全国政协期间。1978年末,邓 小 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民主监督的思想,他说:“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沿用了“民主监督”的提法。19824月,胡乔木同志在一次宪法修改会上提出应将民主监督确定为人民政协的职能,同年12月,民主监督职能才被正式写进《政协章程》。党和国家领导人邓 颖 超、江 泽 民、李 瑞 环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人民政协如何切实加强民主监督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胡 锦 涛为总书记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更加重视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多次召开专题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加强新时期政协工作。20062月,中共中 央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央5号文件),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中央名义专门对人民政协工作颁发的重要文件,在人民政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中央《意见》对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作了全面的阐述和规范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其中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上升为政治监督的高度,可见政协民主监督这一职能的诞生和完善经历近60年不断探索和实践,饱含了中央几代领导集体努力和智慧的结晶。中央《意见》还对民主监督的含义、内容和形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中央《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含义是这样阐述的

《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 共 产 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二是中 央《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

    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出台法规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勤政廉洁情况;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情况;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的《建议案》、《协商纪要》《协商建议》及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等8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中央《意见》对民主监督的形式是这样确定的

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政协委员通过政协会议发言,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调研视察,举报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实名举报,中央要求纪委监察机关、检察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民主监督的形式还包括: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履职情况或专项工作;采取政情交流会的形式,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采取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或参加市委、政府组织的评议、调查和专项考察活动;政府对建议案、提案、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送达有关单位后进行的跟踪督办;政协在新闻媒体开设的专题栏目中发表意见、建议和评论。可见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今年,经市委同意,市政协决定对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9个部门开展专项民主评议工作,这项工作就是中央《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协都有贯彻落实,这也是我们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一次尝试,希望得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以上和大家共同探讨了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确定的历史演变,又和大家一道了解了中央《意见》的对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些具体规定,从民主监督职能确立这样一个较漫长曲折的历史进程和中央《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越来越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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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1 20:41:10 | 只看该作者

四是开展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早在60多年前,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对毛 泽 东主席说到“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毛 主 席曾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也作了多次强调。他说:“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邓小平还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他说:“我们热诚地希望各个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江 泽 民、胡 锦 涛同志多次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和发扬民主,开展广泛的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效形式。应该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 可见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按照中央《意见》精神,新阶段新时期开展民主监督有三点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民主监督是加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民主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在我国全面建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的确立和完善,还是推进改革的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解决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规范执法等问题,都离不开民主监督,需要健全民主监督体系。而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的监督,具有民主性、党派性、协商性、群众性的显著特点,在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开展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助于党政机关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从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二,开展民主监督是减少决策失误和政治腐败的的迫切需要。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虽然只是建议性和协商性的,但仍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从而减少国家决策的失误和政治腐败。邓 小 平说:“要扩大他们对共 产 党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少一些片面性”,由此看来,无数事实也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虽然政协委员不可能像人大代表一样可以行使权力监督,但政协委员代表性强,位置超脱,旁观者清,反映意见有较大的客观性,因此人民群众常常把自己对国家或者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想法看法反映给他们,把改革中的问题和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向他们倾诉,希望政协组织和委员将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带上去,表达好。而委员通过有效的民主监督,以自己的独特视角,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从而提供了靠党政机关所不易提供的监督,发现了一些党政机关自己所不易发现的错误,实现了对党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了决策的失误和政治腐败。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是强化自身职能的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民主监督,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批评,配合、支持和维护党委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是政协组织一项基本职能。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站在提高中 国 共 产 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协参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无职无权怕越位、怕添乱、怕得罪人”的错误认识,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自身问题,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切实履行好政协民主监督职能。

    我和大家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民主监督的关系

结合市政协四届委员会两年多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科学发展观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科学发展观是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所遵循的方向和原则,切实做好民主监督工作是政协组织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二者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

1、科学发展观决定政协民主监督策略和方法的调整。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地区部门,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随之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在实施民主监督过程中,也应相应调整策略和方法。这种调整在市政协近两年的工作中我们做了尝试,既充分发挥了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等传统方式监督作用,也不断探索创新,提出了“四新”、“五精”的工作思路,开展了多项调研和视察,即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年我们选定的调研和视察专题也就更加注重了体现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2、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和主题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人民政协的工作必须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 央和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不仅决定了人民政协“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也决定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比如,去年市政协关注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膳食结构问题,以及今年我们对城镇居民住宅楼二次供水污染和饮水质量安全问题、对农村贫困状况进行专题调研等等,可以说都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我们从去年开始就有这样的体会,对于这样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就希望监督不仅能到位,而且还要有实效。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站在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提升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事实上,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民主监督也面临着一个重新诠释其内涵的问题。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带来了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民主监督也面临着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新局面。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虽然在不断的强化,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民主监督的实效性还必须进一步的提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之所想之所需。所以,我们在实施民主监督时应始终坚持选择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最大限度地反映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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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1 20:41:35 | 只看该作者

下面和大家共同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实践证明,政协工作只有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树立“参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保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切实围绕“三个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大事、议大政,才能同市委和政府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建设经济和社会强市。这也给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意见》精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协工作。除此之外,我想更多需要的是政协组织自身的努力。但实现正真意义上的民主监督还需要时间,还需要过程,还需要包括国家、地方,在不同层面,特别是在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在国家层面要解决实现民主监督的法律化问题。我们知道,国家机器和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离不开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要素主要由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七个基本法律部门构成。可以说这个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健全,涵盖了各机构、各领域以及方方面面,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宪法》,人大有《代表法》,但对于人民政协履职方面还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正在着手研究和制定《政协组织法》或《政协民主监督法》,以解决政协实施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问题。相关法律出台后,就会对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内容、范围、形式和程序进行界定,以确保政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好民主监督。

二要解决实现民主监督的规范化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曾指出:“要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但与政协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比,民主监督一直是政协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民主监督也因此成为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最为关注、最需着力探讨的一个课题。我认为要解决政协民主监督规范化的问题就必须创新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就必须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将实践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归纳、总结、上升为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廉政通报制度、意见建议反馈制度等。但在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时,必须适应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地位,着眼于发挥其特点和优势。具体地说,一是要大胆创新,建立健全反馈机制。政协委员通过提案、信息、调研报告等各个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纳处理意见应及时予以反馈。二是建立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对重要的民主监督意见,政协组织运用会议、视察、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办理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采纳政协民主监督意见而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委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政协组织应积极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是探索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强化监督的制约机制,使民主监督方式不断延伸和扩展。

三要解决实现民主监督的组织化问题。政协的民主监督应该是一种有组织、高层次、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大影响力的监督,但组织化程度不高是各级政协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是认识不高,不敢监督。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存在“两怕”和“两多两少”思想:即“怕超越权位、怕监督惹事”,“建议多监督少、委婉多碰硬少”。 这些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二是监督形式单一、活动分散。往往只是委员通过提案、信息等形式进行分散的、个别的一些监督。有组织的监督活动不多且缺乏力度。组织委员视察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但是存在走马观花、针对性不强,以及对一些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三是与其它监督部门配合、联合不够。没有建立协调统一的联合监督机制,存在单打一现象,政协的民主监督尚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要提高委员的政治素质,增强民主意识,掌握工作方法,使监督议在关键处、督在点子上。二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通过民主监督推动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重点工作的推进。三是要注意角度,把握尺度。政协的民主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客观依据,为党政部门改进工作,推进效能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009年,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政协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定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用科学发展观凝聚力量,用科学发展观建言献策,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为人民政协事业,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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