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广大高校毕业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精神,加强基层调解仲裁力量,努力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省厅决定在全省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担任专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招聘原则 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对象与条件 (一)招聘人数。全市共招聘乡镇、街道调解员12名( (二)招聘对象。具有当地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男女不限,法学专业优先。 (三)招聘条件。报考人员须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残疾,政治素质好,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并致力于在基层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三、报名与考试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就业局负责具体实施,调解仲裁管理部门协作配合。 (一)报名。五常市就业局于2012年5月30日至6月3日组织报考人员按省厅通知要求报名,报名同时对报考人员进行目测(要求口齿清晰,身体健康无残疾)。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和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1寸相片和2寸相片各4张及档案袋一个,到就业局二楼进行报名。 (二)笔试。全省统一于2012年6月16日上午9点到11点统一进行笔试,笔试可以集中在市(地)进行,也可以在县(市)设分考场,但必须由市(地)就业局派人全程监考。笔试内容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时事政治,出题和评卷工作由省厅委托专业部门完成。 四、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被聘用的调解员工资待遇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300元,并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人员管理 被聘用人员安排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从事调解员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与基层服务平台其他劳动保障协理员同样管理、同等待遇。被聘用人员上岗后与县(区)就业局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被聘用人员因疾病、伤残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待遇按《劳动合同法》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或本人提出辞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调解仲裁部门对所聘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的业务工作指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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