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环境,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和哈尔滨市相关工作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五常市实行禁烧期内全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禁烧期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 二、凡在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三、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451-5353519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4日发布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五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五常信息网(五常论坛) ( 黑ICP备06006344号 )
GMT+8, 2024-4-24 14:19 , Processed in 0.045361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