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邂逅在2007-8-9 22:27:20的发言:问个问题好不?我的帖子经常被无缘无故转到别的论坛了 我不喜欢他们这样 我有什么办法? 目前没有办法啊,网络资源现在很多在共享,但是自己的原创有自己的版权的,除非你自己在你的帖子下面写上,不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依法追究……但是那样显得不大度了,我是这样想的,既然写出来的东西发表到网上,就随便看和用吧,更何况是人家喜欢你的东西,但是看到被扭曲变形的原文也真的闹心,大可一笑了之(个人意见哈) 律师谈转载网络里的文章如何保护著作权 http://tech.sina.com.cn/r/m/49015.shtml -律师谈网 主持人:我报社最近因为一桩著作权纠纷被人告上法庭。报社的网络版曾经转载过另一家A报社网络版的一篇文章,在转载时我报社注明了文章出处,署上A报社刊载该文时的作者名,并向A报社邮寄了该文的稿酬请其转交作者。最近该文作者声称A报社和我报社未经其同意将该文刊载和转载,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将我报社和A报社告上法庭,请问我报社是否应由于自己的转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孙女士 律师回答:您来信所提的问题实际上可分解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作者的著作权在网络这个虚无世界是否应受到保护,或者说A报社网络版未经作者许可刊载其文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可以从2000年12月2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找到明确的答案。《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人文、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A报社网络版未经作者允许刊载其文章,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您所提的问题分解的第二个问题是:贵报社网络版将A报社网络版刊载的文章转载,是否也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稿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从著作权法上述条文和《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报社或网站转载文章时所负的义务仅限于注意是否有禁止转载的声明,并应履行法定的支付稿酬、注明出处的义务。法律并未要求转载者审核该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这一审核义务应在第一次刊载时完成。因此,从您来信所谈的情况看,我认为贵报社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文/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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