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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多了几个水果大卖场,面积大,东西全,价格便宜,挺好的事,但是就是为了招揽市民购买,出来了噪音,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向110报警,警察会说,白天在6点到10点不算扰民,警察去了也只能让其小点声。 那我们为什么要去说他噪音污染呢?说了也不管,我们可以像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么:说它配备消防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出口不畅通,在发生火灾等问题是阻碍逃生(无安全出口指示标示】
【消防第二章】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七章】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_692:}阿旃胡诌仅自娱自乐,如有雷与我无关{:5_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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